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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4-09-04 09:41:27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135

  近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陈某、白某、李某三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罚金。对被告人陈某和李某持有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共五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被告人陈某、白某在福建省莆田市以做服装生意为掩护,私下则在进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主要涉及耐克、adidas、始祖鸟、匡威、MLB、斐乐等品牌。二人收到客户订单后,便先到莆田市的路边摊低价收购商品,再将商品邮寄给客户,以赚取非法利益。原本做着合法生意的被告人李某为了赚快钱,便从被告人陈某、白某等人处低价购进假冒的耐克、adidas、始祖鸟、匡威、MLB品牌商品在自家店内销售,而且李某还批发货物给胡某(另案处理),由胡某在湖南省芷江县城内销售。

  2023年12月,被告人李某、陈某、白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事东窗事发,三人陆续被芷江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李某和陈某经营的店铺及仓库内查获一批耐克、adidas、始祖鸟、MLB等品牌的裤子、袜子、帽子等商品。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统计,2018年至2023年12月,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额达人民币95万元,获利人民币20万元;白某销售额为70万元,获利18万元;李某销售额为50万元,获利12万元。案发后,陈某、白某、李某已分别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白某、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数额巨大,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卖家,要通过合法渠道采购正品,在取得注册商标的销售许可和授权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作为买家,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切勿贪图便宜便购买没有质量保障的假冒伪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