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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通报了一起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12 09:17: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258

  不少人网络购物,一看品牌,二看销量。因此,一些商家为了吸引顾客,不仅傍名牌,而且还夸大销量。近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长沙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高端卫浴店铺”销售“九牧王”马桶,为了吸引顾客,销量仅数百件却夸大成已售5万件。九牧公司遂以长沙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近期进行了宣判。

  “闲鱼”进货“拼多多”上卖,销售“九牧王”马桶被起诉


  九牧是卫浴行业内的一个知名品牌,九牧王是服装行业的一个知名品牌,可是你见过“九牧王”马桶吗?长沙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高端卫浴店铺”销售“九牧王”马桶,其中一个商品销售链接显示“已拼5万件”,另一链接显示“已拼5017件”。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系“九牧”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这些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包含了“抽水马桶”,经多年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


  九牧公司遂以长沙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数十万元。其理由是,被告所销售马桶中“九牧王”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九牧”相似,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拼多多平台上虚构交易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长沙某公司在答辩时表示,他们仅是销售者,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都是从“闲鱼”平台购入,在“闲鱼”平台购入记录显示,其下单的商品标题就存在“九牧”“九牧王”标识。另外,其拼多多店铺的成交数量实际上只有数百件,其中5万多件系通过刷单获取,且实际成交的部分存在退款、换单的情况。因此,他们主张,其销售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不构成近似,不属于商标侵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九牧王”完整包含了九牧公司系列注册商标中发挥核心识别作用的“九牧”二字,与其构成近似,易使一般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构成商标侵权。另外,原、被告均销售马桶,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具有竞争关系。长沙某公司在对其产品进行网络销售时进行刷单,虚增交易数量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000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驳回上诉。


  天心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魏立宇介绍,该案中,被告在对其产品进行网络销售时进行刷单,虚增交易数量,会使得消费者对其产品品质产生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购物选择。该行为既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会损害原告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此外,该案被告从二手商品交易平台进货并作为新货进行销售,本身不具有善意性,其合法来源抗辩不应得到支持,所以需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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