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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假冒东风“双飞燕”注册商标罪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0 10:21:33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193

  在中国“卡车之都”十堰,东风“双飞燕”商标作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标志性品牌,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擅自生产销售假冒“双飞燕”标识的汽车配件。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东风“双飞燕”注册商标罪案件,严厉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中国“卡车之都”十堰,东风“双飞燕”商标不仅家喻户晓,同时也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十堰的经济发展贡献着强劲动力,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擅自生产销售印有假冒“双飞燕”标识的汽车配件牟取暴利,将其视为“金疙瘩”“摇钱树”。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假冒东风“双飞燕”注册商标罪一案,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维护驰名商标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假冒伪劣润滑油牵出商标侵权案


  2021年4月,东风公司销售员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假冒自家品牌的劣质润滑油,向市场监督部门反映后,工作人员通过追踪货源发现,生产润滑油的企业是一家石化公司。


  调查过程中,这家化工厂负责人张某向工作人员出示了十堰某电气公司签署的《委托生产授权书》,并表示该电气公司拥有国企商标的使用权,自己已经向其交了1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只是“代工厂”而已。


  但市场监督部门核查之后才发现,这家电气公司已经非法使用“双飞燕”国企品牌商标13年,期间还将商标使用权“转授”给他人获利。2021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某电气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各类印有“双飞燕”商标的汽车配件一百余种,铭牌、合格证包装七万余个,经东风公司确认,某电气公司被查扣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价值共计两百八十余万元,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无视商标授权过期违法使用13年


  原来,该电气公司是由早期的校办企业改制而来,由于这家校办企业以前是国企子公司,经过授权可以免费使用国企商标。2006年,在“校企脱钩”的政策背景下,一直管理该电气企业的龙某和唐某“买断”公司,两人分别担任法人和总经理,沿用原商标和公司名称继续生产经营。


  2008年6月,原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龙某、唐某及其公司不再拥有原商标的使用权,但他们担心再次签订商标授权合同会收取授权费,便对商标过期一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抱着侥幸心理继续使用。


  此后很多年,龙某、唐某没有主动联系国企公司续签授权合同,也没有人追究陆某“侵权”一事,他便“默认”自己还拥有原商标的使用权。


  转授“不存在的”商标使用权两人获罪受刑


  “商标等知识产权是企业综合实力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企业无形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必须清醒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希望旁听人员能够引以为戒。”庭审时,法官针对该案进行了法庭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东风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未经授权擅自许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被告人龙某某、唐某积极赔信东风商用车公司400余万元,并在综合考虑涉案被告单位尚在经营、涉案行为危害后果、两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本案发生有历史遗留原因等因素,遂判处被告单位某电气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某电气公司的违法所得1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假冒东风双飞燕商标的汽车电气、铭牌、合格证、包装箱等侵犯注册商标权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被告单位某电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东风双飞燕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三次道歉声明。


  十堰因车而建,因车而兴,汽车产业是十堰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时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近年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积极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形成了集民事维权、行政查处、刑事制裁为一体的保护格局,严厉打击各类涉企侵权行为,融合“服务汽车产业链示范法院”创建工作,在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推进多元化纠纷化解模式、主动融入协同治理大格局、营造知识产权保护良好氛围等方面持续发力,为辖区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