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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赖茅”商标侵权,生产者、经营者都要赔
发布时间:2024-04-03 09:44: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226

  本文介绍了茅台酒公司起诉贵州某酒业公司及某超市侵犯其“赖茅”注册商标权的案例。茅台酒公司拥有“赖茅”商标权,发现某超市销售的酱香型白酒与“赖茅”商标相似,遂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贵州某酒业公司及某超市侵权,需赔偿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赖茅”作为茅台集团旗下的中高端白酒品牌,在全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赖茅”标识的白酒,需要承担何种责任?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公司)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明确授权,依法享有第5299307号“赖茅”注册商标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等。经茅台酒公司长期推广,“赖茅”系列白酒自推出后获得多项荣誉,颇受市场好评。


  2021年6月,茅台酒公司经调查发现某超市销售外包装标有“名称:赖茅酒、生产厂家:贵州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的酱香型白酒,外部包装与第5299307号注册商标“赖茅酒”基本相同,遂将贵州某酒业公司及某超市诉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瓶身正面区域使用的标识与第5299307号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贵州某酒业公司、某超市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茅台酒公司第52993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某超市又不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商品获得原告许可授权或具有合法来源,因此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贵州某酒业公司赔偿100000元、某超市赔偿8000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创造或经销商品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显着标识,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品质保障、信誉承载的功能。若在商品上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将会面临被商标权人起诉的风险,情节严重者或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商户,要守法经营,通过合理的渠道买入商品,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