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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严查儿童玩具商标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5-12-17 09:33:27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229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儿童玩具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执法人员主要对玩具店进行检查,重点对销售玩具的生产日期、商标注册、厂名厂址、专利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内容进行核查,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和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以下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类侵权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表现: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完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标识。

  例:未经"华为"许可,在手机上使用"华为"商标。

  2.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

  表现: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关键:必须达到"容易导致混淆"的程度

  例:在果汁饮料上使用与"可口可乐"高度相似的包装和标识

  二、销售侵权商品

  表现:明知或应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

  例:某商店销售假冒"耐克"运动鞋,即使不知情但应当知情,也构成侵权。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侵权标识

  表现: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如印制假商标)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未经授权生产商标标签)

  销售上述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标识

  例:非法印制带有"LV"标识的皮包标签并销售。

  四、反向假冒(撤换商标)

  表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例:收购某品牌服装,撕掉原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后重新销售。

  五、帮助侵权行为

  表现: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

  例:物流公司明知运输的是假冒"苹果"手机,仍提供运输服务。

  六、给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损害"情形:

  1.将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

  表现: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导致公众误认。

  例:将"同仁堂"注册为药店名称并突出使用。

  2.攀附驰名商标

  表现: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

  例:在非汽车商品上使用与"奔驰"商标相似标识。

  3.商标与域名冲突

  表现: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导致公众误认。

  例:注册"nike-shoes.com"销售非耐克品牌运动鞋。

  4.其他特殊情形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中,承揽人使用侵权商品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附赠侵权商品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组合使用多件商标,与他人商标近似易混淆

  商标侵权判断要点

  1."相同商标"认定标准

  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虽有细微差异但视觉效果或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

  2."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

  足以使公众认为商品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提供

  足以使公众认为商品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等关系

  温馨提醒:商标侵权的核心是未经许可+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混淆(第一、二类侵权)。此外,销售、伪造标识、反向假冒、帮助侵权等行为也构成侵权。企业在经营中应注意商标合规,避免"搭便车"心理,同时加强自身商标保护,及时监测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