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饮品品牌商在直播宣传新品时使用了“快乐楂堆一起嗨”的宣传标语,侵犯了长沙楂堆甜品有限公司享有的“楂堆”商标专用权,被天心区法院判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企业使用谐音梗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年轻消费者,但在使用过程中,也要注意避免侵权。2023年,某公司在直播宣传其含有山楂成分的新品时,在直播间背景墙、饮品宣传海报使用了“快乐楂堆一起嗨”字样的宣传标语,被享有“楂堆”商标权利的长沙楂堆甜品有限公司诉至天心区法院,最终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2日,天心区法院通报了这起侵权纠纷。
本案原告长沙楂堆甜品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楂堆”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奶茶、茶饮料商品上。被告系一家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饮品品牌商,其旗下饮品加盟店在全国数量众多。2023年4月23日,该公司在其官方抖音直播宣传其带有山楂成分的新品时,在直播间背景墙、饮品宣传海报处使用了“快乐楂堆一起嗨”字样的宣传标语。
楂堆公司认为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带有其注册商标“楂堆”字样的宣传标语,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遂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宣传标语“快乐楂堆一起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使用的“快乐楂堆一起嗨”宣传标语中包含了原告“楂堆”图片商标中最有显着性的文字部分即“楂堆”两字,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被告使用涉案宣传标语推介的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构成对原告图片商标侵权。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承办法官彭丁云提醒,企业在进行产品宣传推广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在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似、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主要识别部分的广告宣传标语。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为饮品企业,被告在宣传产品时,应当保持合理谨慎的态度,避免不当宣传侵犯到他人商标的权利领域,“本案中,被告声称其宣传推广的饮品具有山楂成分,但在原告享有‘楂堆’图片商标权利的情况下,应当规避使用与原告‘楂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要选择其他合理且正当的方式表达其产品成分,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以打‘擦边球’式的方式侵犯他人商标权利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