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集团总公司享有“MICHELIN”“米其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前述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自1900年起,米某集团总公司出版发行《米其林指南》对全球范围内餐厅进行评鉴,其收录的餐厅被认定为米其林餐厅。2008年,米某集团总公司开始将“米芝莲”作为“MICHELIN”的粤语翻译,并长期发行《米芝莲指南》。上海米某餐饮公司未经授权,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米芝莲”标识,并在网站宣传:“我的名字叫‘米芝莲’。在香港话里‘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其经营规模迅速扩张,近五年内在全国开设门店达500家。米某集团总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上海米某餐饮公司侵犯其驰名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认为,米某集团总公司享有的“MICHELIN”“米其林”商标为驰名商标,“米芝莲”为“MICHELIN”的粤语翻译,上海米某餐饮公司未经授权使用“米芝莲”标识的行为损害了米某集团总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故判决上海米某餐饮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米某集团总公司1000万元。上海米某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判断相关语言是否具有翻译关系时,不仅需要考虑相应语言习惯、地域差异,还要尊重市场现状。外文商标可以存在多个不同中文译名,“MICHELIN”商标可以翻译为“米其林”,但米某集团总公司同时也将“MICHELIN”粤语翻译为“米芝莲”并发行《米芝莲指南》。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米芝莲”与“MICHELIN”“米其林”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上海米某餐饮公司宣传时声称,“在香港话里‘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系故意攀附“MICHELIN”“米其林”商标商誉,有意造成消费者混淆,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知名跨国企业驰名商标“MICHELIN”粤语翻译“米芝莲”被他人恶意使用引发的纠纷,乃涉外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及方言译名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首先,驰名商标较之普通商标,积淀了更多投入,凝结了更高商誉,具有更高价值,自当受到更严保护。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案件事实,对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进而确定相应的保护范围,有利于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进而言之,本案将粤语翻译纳入考量因素,充分体现了对方言文化的尊重和保护。在我国,虽然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但粤语在香港、澳门为官方语言,在广东省亦广泛使用,其影响力在娱乐文化和互联网助推下延及我国全境乃至全球华人圈。在文化传播、艺术表达和国际影响上,粤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语言习惯、地域差异和相关公众知晓情况,从平衡市场主体利益和防止消费者混淆的双重角度出发,认定“米芝莲”与“MICHELIN”“米其林”存在不可分割的语言对应关系,合理确定其保护范围,维护了商标权人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
本案判决对于如何理解外文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的“翻译”,尤其是存在多种中文翻译乃至方言译名时,如何界定其中文译名保护范围进行了积极探索。法律效果上,判决给予驰名商标与其实际影响、知名度相适应的司法保护,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社会效果上,不仅有力保护了中华传统粤语方言,还充分体现出中国法院在涉外认驰案件中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价值导向,极大彰显了我国法院打造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的司法自信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公信力的大国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