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琳琅满目的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市场上各种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服务,也在损害着消费者权益。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江海法院通过知识产权审判,以法治力量让消费者放心消费,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江海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侵害商标权纠纷数量不断上升。该类纠纷涉及的侵害商标权的产品有奶茶、儿童玩具、眼镜、卫浴等,常用的日用品几乎都有。商标是消费者区分不同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标记,也是广大消费者甄选产品、挑选服务的重要依据。因此,江海法院挑选了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知识产权案例,希望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可以擦亮眼睛,以防被混淆。
01 “益禾堂”与“一点益禾堂”无关
原告熠某饮公司指控江门本地一奶茶店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其店铺招牌、店内装饰、饮品杯等物料及外卖网店上使用与熠某饮公司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标识1、2、3),造成消费者混淆,不仅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权,同时店内还使用与原告店铺相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店铺招牌、广告灯箱使用“益禾堂”“一点益禾堂”标识,与(标识2)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广告灯箱、吧台、饮品封口膜使用的标识与(标识3)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的销售服务活动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原告没有授权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用于经营及销售,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上述标识具有合法授权。被告在其店铺店招使用的标识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在其店铺招牌使用“益禾堂”“一点益禾堂”标识,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其店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02 “BaoLong”碰瓷“BOLON”
原告系暴龙眼镜(标识4、5)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诉本地一眼镜超市销售的太阳镜镜片及镜腿上突出使用了“BaoLong”“baolong”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在发音、字母排列、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相近,构成商标近似,对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权侵权。
江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的侵权太阳镜与爱某锐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经核准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太阳镜镜片及镜腿上突出使用了“BaoLong”“baolong”标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将被控侵权眼镜上使用的“BaoLong”“baolong”标识与注册商标比对,虽然前者为拼音,后者为英文,但发音、字母排列、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相近,结合“暴龙”品牌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上述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近似。最终,江海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商标附着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上,所负载的商誉既是对产品、服务质量的宣示和保证,又是消费者挑选商品、甄选服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商标侵权不仅会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得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货不对板,从而侵犯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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