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知名品牌货品 经营者被判罚
在当前的消费市场中,企业通过品牌效应影响消费者消费,而消费者在挑选商品与服务、辨识其真伪时,也会认牌购货、消费。因此,部分经营者为了利益最大化,不当使用商标,从而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昨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整理公布该院最近审理的3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强化消费教育引导。
案例一 违法使用“蓝月亮”商标
2022年2月至5月,苑某某在未取得“蓝月亮”注册商标所有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洗衣液外包装上使用“蓝月亮”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9550元。公安机关还在苑某某的仓库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蓝月亮”洗衣液一批,以及相关的原材料、生产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宣判被告人苑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
【法官提醒】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侵犯了商标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破坏了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要增强守法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守住合法经营底线,铤而走险的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二 “富侨”“富桥”分不清
辰希公司是“富侨及图”“富侨”商标的权利人,主要从事足疗、按摩(医疗)、保健等保健服务行业。辰希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桥富足浴店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保健按摩服务部使用与“富侨及图”“富侨”注册商标近似的“富桥”标识。辰希公司将桥富足浴店诉至良庆区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富侨及图”“富侨”注册商标对相关公众来说,主要识别部分为“富侨”字样,相关公众一般也是以该文字称呼其商标。桥富足浴店在其店招、店内装潢及广告牌中使用“富桥”“富桥养生馆”字样,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富桥”与辰希公司持有的商标“富侨”读音一致,两者仅“qiao”字的偏旁不一致,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而言,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而桥富足浴店提供的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足浴、洗浴、保健服务,鉴于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桥富足浴店“富桥”标识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近似。故桥富足浴店的行为侵害了辰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桥富足浴店立即停止侵犯“富侨及图”“富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辰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法官提醒】
经营者如果想要在某类商品、服务上使用商标,已经被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通过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方式取得商标使用许可,或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注册商标权。同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服务来源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诚信经营。消费者在消费时,亦要注意甄别商品、服务来源,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和宣传,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网店销售假冒“欧普”灯具
2020年6月,欧普公司发现阮某某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内使用“欧普”“OPPLE”字样,销售标有“欧普”“OPPLE”字样的筒灯。然而,在该店购得的该产品并非欧普公司生产。欧普公司遂将阮某某诉至良庆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阮某某在淘宝网平台经营的店铺首页、产品链接名称及图片等使用了“OPPLE”“欧普”标识,前述所购产品的本身与外包装亦使用了“OPPLE”“欧普”标识。经营该店铺期间销售侵权产品的交易金额达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阮某某未经欧普公司许可使用与欧普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并销售标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产品,该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二者使用的商品相同,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阮某某的行为侵害了欧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阮某某应向欧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法官提醒】
知名品牌不仅能够为消费者带来优质服务,还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大便利,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往往具有良好口碑,比普通产品更具有市场竞争优势。随着人们对知名品牌需求的增加,假冒知名品牌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告诫经营者,以假冒知名品牌的“低成本”来赚取“高利润”的行为不可取。
温馨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良庆区法院公布3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 ”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商标申请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顾问进行咨询,他们会给您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