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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检察院办理的电子化商标侵权案生效
发布时间:2023-02-22 09:33: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262

  近日,龙岗区检察院收到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书,裁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给这宗蓝牙耳机电子化商标使用的新型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案画上圆满句号。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2月,罗某某等八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电子商标形式冒用权利人——苹果(中国)有限公司的“AIRPODS”“AIRPODS PRO”注册商标,组装蓝牙耳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965394.72元,现场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共计人民币775650元。其中部分蓝牙耳机在外观上印有注册商标“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标识,另有部分蓝牙耳机在外观上不含有苹果公司商标,无法从外观上直接判断是否是苹果(Apple)品牌耳机,但在手机弹窗界面显示了“AirPods”或“AirPods Pro”的具有识别产品来源作用的电子标识。经权利人鉴别,以上蓝牙耳机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2年2月,龙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两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140万元。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前介入:


  2020年12月2日,龙岗区检察院就该案进行提前介入,就行为定性、取证等问题提出意见,全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审查起诉: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犯罪嫌疑人认为没有在商品外观印有注册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商标使用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两同性”,不构成犯罪。电子化商标的实现路径影响此罪与彼罪。针对上述意见分歧,检察机关直面新型案件技术和法律问题质疑,积极求证,厘清争议,通过多角度论证本案的电子化商标使用能够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同时,龙岗区检察院在本案办理中,积极引导相关权利人深度参与诉讼活动,了解蓝牙耳机电子弹窗技术特征以及苹果蓝牙耳机商标的适用问题,并引导权利人就“AirPods”和“AirPods Pro”电子商标使用原理提供文字和图片的详细说明。


  科技强检:


  因该案涉及电子设备终端实现商标电子化显示的复杂技术问题,龙岗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首次聘请专业技术调查官开展电子商标技术调查,通过鉴定发现涉案蓝牙耳机盗用了权利人私有的通信协议并将相应的软件烧录在耳机芯片中,使其配对和使用过程中在苹果手机等设备上显示与权利人手机相一致的特有配对动图,并出具相关技术调查意见,对涉及专业性事实问题予以明确,为案件办理提供技术支撑,有力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自行侦查:


  针对二审审理中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该案承办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注重电子证据应用比对,从提取的海量电子数据中分别筛选出电子表格《销售明细》《对账单》《业务员提成》,与公安机关提取的《效益表》进行逐项比对,从而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构筑非法经营数额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回应了二审期间辩方对全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质疑。


  本案是龙岗区检察院办理的大量组织生产并销售商品的表面不带任何商标,但在连接电子设备时会显示权利人商标等电子标识的侵权产品案件。在互联网大时代下,随着科技发展,商标的使用形式发生了变化,电子化商标使用日益成为重要的商标实现场景,对商标使用认定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通过印刷、贴附、激光刻印等方式呈现在商品外观上,还需包含商标电子化使用方式。


  面对知识产权领域不断出现的新型违法犯罪,下一步,龙岗区检察院将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区委“一芯两核多支点”发展战略,持续开展“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综合提升计划”,构建“捕、诉、监、防、服”五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综合新格局,多元化服务保障“创新龙岗”建设,为龙岗加快建设好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深圳东部中心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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