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近日,中方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八万余元。
2012年8月,浙江省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合规申请注册“爱某逗”商标,使用于蚕豆食品包装。2017年10月,被告人黄某和蒋某注册成立怀化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加工及销售,且于2020年1月申请注册“湘某名”商标。2018年5月,被告人黄某、蒋某未经浙江省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委托广东省潮州市某包装厂参照其从市场上获取的“波某猫 爱某逗”蚕豆食品包装袋式样进行仿制,使用了“爱某逗”字样,且字体、排列无明显差别,只是将围绕“爱某逗”字样的图案作了适当变化,并将包装袋左上角的“波某猫”以“湘某名”替代。经查明,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蒋某、黄某以怀化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使用“爱某逗”商标的蚕豆食品金额高达97万余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被告人黄某常年患病并动过大手术,家中尚有瘫痪在床多年的母亲需照顾,每月需花费巨额医药费,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赔偿损失,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被告人蒋某、黄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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