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人物名称类商标兼具商业信誉与民族文化记忆双重属性,保护需先厘清文化公共性与商标专有性的边界。历史人物的事迹、精神是公共文化资源,非商业场景使用应被支持,但商业场景使用不可随意。经营主体合法注册并长期使用,使商标形成稳定指向性后,其专用权应受到严格保护;叙述性引用属正当,非商标权利人的刻意强化识别功能则构成侵权。

对已达驰名程度的历史人物名称商标,需实施更强保护。应依法落实跨类保护,即便侵权产品与核心产品细分领域有差异,也需对商标产品给予有效保护;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惩处力度,对淡化、丑化商标及攀附商誉的行为强化规制,缩短维权周期以减少权利人损失;对高知名度商标适当宽松混淆可能性认定,存在攀附、弱化显著性可能,即需认定侵权。
当前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突出,需构建多方协同大保护生态。行政层面应强化源头审查与过程监管,对已注册的历史人物名称商标加强保护;地方政府应依法行政,助力地方优质品牌的可持续发展;企业需兼顾品牌建设与保护,通过驰名认定强化权益,运用技术手段监测侵权、固定证据;行业协会应开展维权培训,在全社会加强普法,营造诚信竞争环境,破解地域干预等维权障碍。
老字号及历史人物名称商标保护,需平衡商业维权与文化传承。既要通过强化法律保护捍卫企业市场竞争力,遏制“搭便车”等行为,也要守护其文化生命力,让兼具驰名商标与老字号属性的历史人物名称商标,既作为商业品牌发展,又作为文化符号传承,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文化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