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原告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诉被告景洪某某五金工具店等28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28件。
原告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是“长城”“尚博”“卓力”等图形、文字商标的被授权人。原告发现市面上有众多销售假冒上述商标的液压油、润滑脂、齿轮油等产品的五金商店,原告认为,28家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利用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广泛的影响力“搭便车”,牟取不当利益,损害了原告的品牌价值,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知识产权审判团队立即开展应诉送达工作。但被诉商家收到起诉材料后情绪激动,且拒绝接收材料。“我也是从别人那里进的货,就卖个东西怎么就侵权了?”“我就卖了一桶,赚了几块钱,说我侵权的话我不卖就行了。”“我不签材料,你们去找我的上家,我不知情,不关我的事。”
面对被告的疑惑和不满情绪,干警耐心沟通安抚,并逐一收集、整理商家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开庭当日,为集中回应商家关切的问题,承办法官在庭前就有关商标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进行宣讲,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正品进行现场比对,结合多个典型案例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损失的确定等方面逐一答疑解惑。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被诉商家认识到了自己销售的被诉产品确实是侵权产品,自己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事实。最终原告和被告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被告在两日内将赔偿款履行完毕。28件系列案得以圆满化解,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