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湘满楼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等,许可项目有餐饮服务等,并申请注册了五个不同图文组成的“湘满楼”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1610443(第43类)、5361150(第35类)、9068081(第29类)、40913465A(第43类)、13661376(第43类)。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且已形成商标体系。
湘满楼公司调查发现,西安灞桥某湘满楼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处使用与湘满楼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存在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各项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所经营的店铺招牌、菜单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第16101443号、第40913465A号近似的“湘满楼”标识。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提供的服务相关联,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原告第16101443号、第40913465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其商标知名度、被告使用时限及经营收益等因素,经济损失赔偿故酌情认定。
综上,灞桥法院依据民法典及商标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费用)3000元。
商标侵权无小事,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提高,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上限不断提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侵权成本将变得越来越高。重视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预防侵权行为发生,应成为每一位经营者的必备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