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泉州伊藤广告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捐给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标志着该商标由企业私有商标变为公共文化商标,将进一步助力泉州文旅品牌建设。同时,这也标志着泉州世界遗产公共文化资源保护第一案落下帷幕。
这事要从今年上半年的一起商标侵权案说起。
今年4月15日,“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侵权案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该案为二审上诉案件,上诉人泉州伊藤广告有限公司诉称,被上诉人的线上网店中,宣传图片、产品图片上印制有“半城烟火半城仙”文字,主张该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伊藤广告公司经核准取得“半城烟火半城仙”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第43类。2022年6月,伊藤广告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被上诉人使用,但于2023年5月全面终止授权。此后,被上诉人仍继续使用印制有“半城烟火半城仙”文字的图片进行宣传。
庭审结束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半城烟火半城仙”与泉州的城市特色紧密相关,是泉州多元文化的形象表达。早在2014年,泉州市文旅局便以“半城烟火半城仙”描述泉州多元文化形象,开展各项旅游宣传活动,该词已在社会公众中形成极高知晓度,成为各地游客对泉州的标志性记忆,是与泉州城市形象高度关联的公共文化资源。
上诉人作为本土企业,理应知悉“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泉州城市形象代言词所具有的广泛社会影响力,却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并先后在20余种商标类别中申请了包括“半城烟火半城仙”“桑连法界”等多个与泉州公共文化资源相关的商标,意图借助泉州申遗及文旅热度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商标行为。
作为泉州世界遗产公共文化资源保护第一案,该案受到各方关注。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涉案商标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然而其权利基础具有重大瑕疵。”泉州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洪颍雅表示,本案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取得商标注册,并依据不当获取的权利向他人主张权利,该行为已背离商标法的立法目标和制度目的,构成权利滥用,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知识产权以私权为本质,是一种创新者的民事权利,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着加强救济和强化威慑的作用,但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遵守相应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以滥用权利为由拒绝恶意商标注册人的侵权赔偿诉求是准确并可信的,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先前判例的思路。”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司马航表示。
“‘半城烟火半城仙’确实是各地游客对泉州的标志性记忆,注册这个商标的初衷,是希望用这一具有泉州文化代表意义的词句,做大企业的文化业态,助力泉州文旅产业发展。但就企业个体而言,要做大这个品牌的效应确实很难。”泉州伊藤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冯勇说。
来自四川的冯勇已经扎根泉州20多年,并深深为泉州文化着迷。乘着泉州文旅火热的东风,冯勇在泉州打造了一家宋式茶馆,不仅在茶馆布置中融入宋式美学元素,还引入南音等非遗表演,打造一个沉浸式体验空间。
此次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让冯勇对公共文化资源相关的商标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有了新认识。“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我们决定将‘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捐给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相信在相关部门的推动下,商标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冯勇说。
据悉,除了此次获捐的“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还拥有“海丝”文字商标、海丝双塔图形商标、“宋元泉席”文字商标等公共文化商标。“我们将对世界遗产等公共文化资源进行商标注册保护,同时通过文创产品开发、数字化技术赋能方式,做好泉州文化遗产资源运营,打响泉州文旅品牌的知名度。”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申遗成功以来,泉州着力打造“宋元中国·海丝泉州”品牌,文旅经济和文化产业取得突破性发展,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保护好泉州的公共文化遗产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以“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侵权案为契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闽台缘博物馆、泉州市文旅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签署《建立泉州文化遗产保护多元协作机制合作协议》,泉州市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及泉州市涉台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基地已于近日揭牌。
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助力打造世遗典范城市,泉州市文旅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成立了泉州市文旅产业知识产权工作专班,指导适格主体申请涉及文旅公共资源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依法对相关名称、宣传语、建造外观等进行保护,规范授权、管理和使用。
“我们将继续加强联动协同,不断拓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度、深度和精度,更加有效提升泉州公共文化资源的转化利用率,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助推文旅产业转型升级的良好范本和泉州经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武能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