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星家纺认为被告在床、床垫商品上使用近似的“水星家居”等标识,及“恋一张床,爱一个家”广告语等侵害其驰名商标权利,索赔2000万元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水星家纺构成第24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或上海水星家纺公司存在关联,进而淡化涉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使用水星企业名称及广告语等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赔2000万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水星家具公司及其分公司和蒋某停止商标侵权,蒋某赔偿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该判决不仅彰显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更为同类案件树立标杆。法院通过认定"水星家纺"为驰名商标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体现对恶意侵权的严厉打击。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侵权方不仅在产品上使用近似标识,还实施企业字号、域名及广告语的仿冒,形成完整侵权链条,这种系统性侵权正是高额判赔的重要考量。
本案胜诉将有效震慑家居行业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提醒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中的商标全方位保护,包括跨类别防御性注册、网络域名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