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现该案已一审结案。
2021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许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许某、陈某某、方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制售假鞋团伙,在未经某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租用莆田市某工业厂区大楼生产冒牌鞋,并在市区内零售该鞋。连某某在明知许某某销售的是冒牌鞋的情况下,仍向其购进此鞋,后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至国内多个地区。
2022年8月18日,许某某、连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被明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日,明溪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许某某的工厂、仓库、店铺现场共查获14973双某品牌鞋,价值人民币239.58万元;在连某某处查获52双某品牌鞋。
经鉴定,许某某组织的团伙制售假鞋销售金额共计1716.4766万元,利润165.3854万元;连某某销售假鞋金额共计人民币79.9916万元,获利人民币20万元。案涉某品牌鞋经鉴定,均系假冒某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2年8月20日,连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60万元;同年9月16日,许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150万元。
明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连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