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方甄选关联公司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新增3则关于“孙佳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文书。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文书内容显示,异议人李佳琦、宁波镁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该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7期《商标公告》第65971170号“孙佳琦”商标提出异议,该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该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孙佳琦”指定使用于第38类“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412116号“李佳琦”、第43686656号“佳琦”商标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电视播放、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双方商标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姓名权及其相关权益证据不足,该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复制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规定等证据不足。
该局决定第65971170号“孙佳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