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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的国窖1573和剑南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
发布时间:2024-06-27 09:34:43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231

  2024年5月29日,青岛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到市北区国海顺和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店内大厅及货架上摆放有4瓶国窖1573和1瓶剑南春酒,经商标所有权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评析,如果售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能会被视为善意销售者,但这并不免除其因销售侵权商品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是否为善意销售者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并且善意销售者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总的来说,售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相关条款。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取决于实际情况,包括是否知情、侵权的程度等因素。

  行政处罚依据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据此,市北区国海顺和商行被处以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白酒4瓶、剑南春白酒1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