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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合作商免费展示7天酒店推广内容被判侵权:使用商标未经授权
发布时间:2024-05-31 09:32:26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219

  北京骆先生因多年前与7天酒店合作的创业网继续展示7天酒店推广内容,被7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骆先生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酌定赔偿5000元。骆先生坚称这是一场误会,并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这个怎么是侵权呢,这完全是一场误会。”

  北京的骆先生称自己遇到了一场“飞”来的诉讼。十多年前他经营的创业网与7天酒店商务合作,为后者刊登招商加盟广告并获得报酬,后双方合作终止。但创业网上仍然免费展示7天酒店的推广内容。今年2月,7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将骆先生诉至法院。5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2013年之后没有证据证明骆先生使用原告的商标获得授权,构成对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酌定赔偿5000元。

  目前,骆先生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7天酒店的前合作伙伴

  今年45岁的骆先生,曾是一名自主创业人员。

  2006年,他成立北京易创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并创办了一个服务创业者和创业项目的“创业网”。2010年左右,酒店行业比较火热,他先后与格林豪泰、汉庭、如家、锦江之星、7天酒店等合作,为这些酒店刊登招商加盟广告。具体的合作模式有两种,一是按月收广告费,二是按招商效果,如果咨询者通过他的网站最终与酒店合作成功,他可以按项目结算提成。

  骆先生表示,他和七天酒店有过多次合作,获得的提成有几万元。

  骆先生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显示,2013年他与7天酒店的区域经理有多次邮件交流信息,创业网向7天酒店区域经理提供了意向招商加盟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而7天方面也反馈了后续合作进展情况。双方确实存在商业合作事实。

  创业网中曾发布的7天招商加盟广告

  骆先生介绍,2014年后酒店行业开始饱和,其公司和7天酒店的合作终止。创业网的业务大幅减少,不再像过去那样一天有几百个咨询电话,骆先生解散了接线团队,公司逐渐萎缩。但创业网一直没关闭,为7天酒店制作的招商加盟推广页面,仍然被展示在该网站上。只是网页上的咨询电话不再是创业网的接线电话,而是七天酒店020开头的官方加盟咨询热线。

  骆先生说,由于这是他的第一个创业项目,他舍不得关闭该网站,每年花最低的成本费用维护着网站,但2015年至今,公司对公账户没有资金收入。2020年疫情期间,他曾想去注销公司关停网站,由于出行不便作罢。

  2023年12月25日,骆先生收到7天酒店索赔5万元的起诉书。

  7天酒店起诉称侵犯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经授权使用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偿5000元

  据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决书,原告7天酒店在2022年10月26日对创业网上展示的7天商业加盟广告进行取证,2024年2月23日正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7天酒店认为,“创业网”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进行招商加盟的广告推广,极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广告系原告投放或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混淆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且被告明知涉案商标在酒店行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仍利用互联网吸引有意加盟、代理原告的相关消费者,并从中牟取利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骆先生收到起诉后,立即关闭了网站。随后他联系了7天酒店品牌部,进行了合作情况说明。判决书显示,七天工作人员张桐对他表示理解和同情,“这个事情的处理权限不在我们品牌部,是法务部的工作,他们专门处理全国范围内的侵权,您这件事确实比较无辜,但是我们品牌确实无能为力,深表抱歉。”

  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骆先生虽提出双方曾经存在合作关系、是应原告的要求上线带有原告商标的宣传网页,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2013年之后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原告的商标获得授权。

  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起诉,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使用了与原告第6128008号“7”商标、第6175212号“7天连锁酒店”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对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酌定判决被告北京易创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骆先生认为,他免费为七天酒店作宣传,且未从中获得收益,判赔金额虽不多,但这个事情实际是场“误会”。目前,他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