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因恶意抢注“两江游”系列商标,并对同业竞争者成都某旅行社提起侵权诉讼而被法院驳回。
近日,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恶意抢注“两江游”系列商标后针对同业竞争者提起侵权诉讼,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至2018年期间,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申请注册了“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等多个商标,核定使用在商标国际分类第12类和第39类。2021年3月,该公司注册“重庆两江夜游”网站,在线销售重庆“两江游”船票,包括“交运明珠”“交运明月”等多艘游船。
2023年7月,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以成都某旅行社在某平台销售重庆“两江游”船票时使用“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字样进行宣传,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1万元。成都某旅行社辩称系正当使用重庆“两江游”游船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系重庆客轮有限公司所有并服务于重庆“两江游”的游船名称。重庆客轮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并不存在业务合作,亦未授权其代理票务,对游船名称已被注册为商标一事尚不知情。法院还查明,除“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商标外,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还注册了“两江游”“两江夜游”“两江夜游船票”“金碧”“朝天皓月”等多个与“两江游”相关的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作为运营多年的重庆“两江游”游船名称,已被公众熟知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成都某旅行社在网络平台销售“两江游”船票时使用上述标识,是向消费者展示提供“两江游”服务的具体游船信息,系对游船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本地旅游服务企业,在明知上述标识系“两江游”游船名称且已被在先使用的情况下,仍大量申请注册“两江游”相关商标并向同业经营者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缺乏合法权利基础,损害了相关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构成权利滥用。最终,法院驳回了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