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被告b餐饮公司因将原告s公司的“s朋来”商标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引流至自己网页,被判侵犯商标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将他人的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而后引流到自己网页。松江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并判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引用对方公司商标涉诉
s公司是一家制作销售牛排的餐饮公司,拥有“s朋来”商标。某日,s公司人员在搜索自家公司“s朋来牛排加盟”时,发现弹出的搜索结果中有一条“[总]-s朋来牛排加盟主页,总店招商,堂吃+外卖双赢”的信息。经确认,该信息并非s公司网页,工作人员点击了页面下方的“保障”字样,显示的“b餐饮公司”也与s公司无关联。
s公司认为,自己拥有“s朋来”商标,其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b餐饮公司将“s朋来”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b公司未经许可,长期使用“s朋来”商标作为商业推广,利用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为自己引流,让消费者和加盟商混淆,让本可能属于自己公司的商业机会转至b公司。s公司诉请判令b餐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
被告b公司辩称,自己主要从事牛排的加盟业务,该经营内容和“s朋来”商标的核准范围不一致,且其仅在搜索平台上使用“s朋来牛排加盟”作为关键词搜索,并非直接使用“s朋来”商标,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审理认定侵权事实
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系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b公司在搜索平台中将‘s朋来牛排加盟’设置为关键词,使得搜索链接的标题中含有‘s朋来’字样,实际显示的是b公司的商业推广网页链接,可见b公司将‘s朋来’用于广告宣传,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承办法官解释,上述链接指向b公司的“某牛排”加盟招商广告,与原告的“s朋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牛排”属于类似服务。被告侵权链接的标题部分使用“s朋来”文字,构成对原告“s朋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官提醒,设置搜索关键词是当下常见的商业推广手段,但是故意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所有的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借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影响力提高自身网站的搜索曝光率,并误导相关公众作出错误判断,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与此同时,搜索平台在经济利益之上也应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避免让搜索结果与关键词不符,要防止满屏的垃圾信息影响用户的浏览。此外,网络用户通过搜索关键词在浏览时要注意多加辨别搜索结果,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