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热播剧《陈情令》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原告传媒集团拥有该剧的知识产权,并开设官方旗舰店销售周边商品。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其网店售卖带有“陈情令”剧名和“天子笑”标识的商品,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因原告未提供实际损失证据,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0元。
每逢电视剧热播时,往往会带火与剧中有关的穿搭、首饰、玩偶等,一些商业“嗅觉”灵敏的电商平台会售卖相关周边产品,但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已构成侵权。日前,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热播剧《陈情令》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某传媒集团依法享有案涉电视剧《陈情令》的知识产权,享有涉案作品以及相关元素进行商业开发、获取收益等的竞争权益,并在相关购物电商平台开设陈情令旗舰店,销售陈情令官方周边衍生品。
2020年4月,某传媒集团获得第40489954号“天子笑”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有效期为2020年4月7日至2030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科技服务类)包括包装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评估;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内容。
2021年5月21日,申请人杜某某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保存了相关电子数据。
证书显示,在网购网站“某玩具旗舰店”店铺中发现“陈情令魔道祖师周边魏无羡Q版动漫蓝忘机公仔可动换脸模型摆件二¥237.00”等约八件商品,其中“陈情忘羡令手链挂件¥38.00”上标记“天子笑”。某网店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平江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
原告起诉时,案涉侵权网店已删除,现无法搜索到某网店。
法院判决
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原告传媒集团系涉案电视剧权利人,某剧在电视台及网络平台播放,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多家网络媒体对某剧的制作、播放、获奖等情况进行了报道,可认定某剧的剧名“陈情令”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公司在其网店售卖的商品标题中使用上述剧名,用于推销盈利,易使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传媒集团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问题。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原告所拥有的“天子笑”注册商标核准种类为商品服务第42类即科技服务类,被告虽将印有“天子笑”的手链挂件在网站上出售,但该商品与原告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种类不同类,故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金额。综合考虑涉案权利作品的类型、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网店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等情节,法院酌情确定某案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