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受到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受理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件的数量从2022年的74件增加到2023年的152件,同比增长105.41%。
在日前举办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分享会上,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丹丹表示,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属于较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可能影响企业上市、融资,导致产品滞销、下架,企业商誉、发展机遇、市场领先地位等受损。如果行业内有人跟风仿效,将会破坏社会风气、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挤占司法资源。
对此,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023年《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入了“恶意诉讼反赔”条款: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对方当事人为制止恶意商标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周丹丹举例说,2004年,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公司”)申请注册“TELEMATRI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等商品。2008年1月,比特公司向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TELEMATRIX”电话机产品。2008年3月,中讯公司向无锡中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比特公司商标权的诉讼,比特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后双方均撤诉。2010年9月,中讯公司关联方对“TELEMATRIX”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在商评委以恶意抢注为由撤销该商标后,中讯公司起诉比特公司恶意诉讼,请求承担损害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比特公司向中讯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行为,应承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并向中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周丹丹表示,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确定赔偿额的考量因素为中讯公司现实的经济损失,包括更换新模具、物料损失、人工费用支出、律师费等,以及中讯公司预期利润损失,包括因诉讼停止代工“TELEMATRIX”电话机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等。
若要惩戒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还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拜耳公司诉李某、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就是如此。2016年8月,李某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针对淘宝平台上销售的涉案两款防晒产品发起投诉。2017年10月,拜耳公司针对李某的恶意投诉、恶意警告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拜耳公司对涉案图案享有在先权利以及在先使用于涉案产品上,仍然利用拜耳公司未及时注册商标的漏洞,将其主要识别部分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以该恶意抢注的商标针对涉案产品发起投诉以谋取利益,这种通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李某停止恶意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拜耳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
针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周丹丹建议企业,对具有权利外表的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或无效申请,清除权利障碍;对恶意权利人的恶意投诉、发送警告函行为,适时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掌握主动权;对恶意权利人的恶意诉讼,积极进行权利滥用抗辩,并反诉请求赔偿;针对商标抢注及商标抢注后的投诉发函干扰经营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诉请停止恶意抢注及投诉行为,并请求对方承担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