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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审结
发布时间:2024-03-19 09:38:41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210

  无锡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假冒注册商标案审结,三被告人许某某、洪某某、林某某因假冒“奥利奥/OREO”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饼干被判有期徒刑及罚金,并需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28万元。

  近日,无锡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审结,法院以被告人许某某、洪某某、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责令三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0.7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法院判决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28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食品安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林某某、洪某某在明知"奥利奥/OREO"系注册商标且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由许某某提供资金、寻找买家,由林某某负责生产饼干、购买生产设备、纸壳包装等,由洪某某负责用带有"奥利奥"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对饼干进行无托包装及饼干生产等。后三被告人将生产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奥利奥饼干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许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洪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


  "奥利奥/OREO"系注册商标,被告人许某某、洪某某、林某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生产假冒该商标的产品,实施了原告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损害了其业务发展和商誉。据此,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中国食品安全报》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林某某、洪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如实陈述、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理。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三被告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注册商标所有人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原告人要求赔偿损失、维权支出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人商标品牌的知名度、原告人为维权的合理必要支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非法获利情况,酌定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28万元。关于原告人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并将相应产品销售、流通外地,给原告人造成不良影响,故被告人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专业报刊上刊登声明,以降低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不良影响。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