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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标侵权口服液,北海市海城区宝芝堂大药房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4-03-13 09:44:41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223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海市海城区宝芝堂大药房因销售涉嫌侵犯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半边天”阿胶益寿口服液,被罚款2000元。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因销售侵权口服液,北海市海城区宝芝堂大药房受到罚款2000元等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8日,本局接到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投诉称“……在贵地宝芝堂大药房(深港路店)发现销售的阿胶益寿口服液产品,规格10支/盒,该产品涉嫌(仿冒)我公司东阿阿胶商标产品,为保护消费者和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单位予以查处”。


  2023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位于北海市北京路金葵珠城花园B2栋3号的北海市海城区宝芝堂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待售的“半边天”阿胶益寿口服液7盒,规格(20毫升×10支),上述“半边天”阿胶益寿口服液商品包装盒上有5人熬胶图案在文字下面,该5人熬胶图案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5人熬胶图案注册商标相同。同时有金色5人熬胶的图案在盒子正面靠左位置,该5人熬胶图案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5人熬胶图案注册商标相似。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半边天”阿胶益寿口服液包装盒使用5人熬胶图案商标的授权使用手续和证明材料。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半边天”阿胶益寿口服液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桂北市监实强海〔2023〕27012号及其《财物清单》)。本局于同日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


  经查实: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4日,经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食品生产、销售等。“”为该公司第950318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可可制品;龟苓膏;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胶囊;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果胶(软糖);谷类制品;食用淀粉(截止),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32年6月13日。


  另查实,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宝芝堂大药房成立于2010年5月27日,经营范围:药品、食品、I类、II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6月12日和2022年8月20日从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购买上述“半边天”阿胶益寿口服液共10盒进行销售,其中:5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5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规格为20毫升×10支/盒,购进价格16.86元/盒,进货金额共168.6元。当事人已销售了3盒,销售价是46元/盒,销售额共138元,获利润共87.42元,剩下7盒未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半边天”阿胶益寿口服液包装盒上有5人熬胶图案:5人中间一口大锅,锅底有火焰图样,其中一人蹲着添柴,三人手持长杆工具搅拌,一人肩扛坛子倾倒液体。该5人熬胶图案设置成半透明的“水印”在文字下面,该5人熬胶图案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5人熬胶图案注册商标相同。另外上述“半边天”阿胶益寿口服液包装盒正面靠左位置有金色5人熬胶的图案,该5人熬胶图案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5人熬胶图案注册商标相似。上述“半边天”阿胶益寿口服液包装盒上的装潢图案使用5人熬胶图案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涉案商品经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书》载明:“经我公司专业人员对贵局于2023年11月29日,在北海市海城区深港路查扣的宝芝堂大药房经销的阿胶益寿口服液日期:2021.12.28/4盒2021.11.2/3盒共7盒产品,是仿冒我公司‘古代熬胶图’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商标专用权。还与我公司‘古代熬胶图’著作权近似,侵犯了我公司合法权益。”本案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46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60元,销售利润为87.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韩思灿的身份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侵权产品图片各1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商标查询打印件1份;


  2.《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北市监实强海〔2023〕27012号及其《财物清单》)各1份;


  3.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投资人毛凤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当事人《委托书》、受委托人刘勇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询问笔录》(询问刘勇辉)1份;


  6.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1份;


  7.当事人提交的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江西半边天药业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药品再注册批件》、“半边天”阿胶益寿口服液标签复印件各1份,《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2份,《药品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各1份;


  8.《证据提取单》1份;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截图1份;


  10.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


  11.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调解书》〔(2022)鲁1402诉前调书42号〕1份(2页)、朱勇标的聊天记录1份(2页)。


  本局于2024年1月16日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1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4〕1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在非医用营养液注册了第9503182号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属使用权。当事人销售的“半边天”阿胶益寿口服液与非医用营养液属于同一种商品,该口服液包装盒上的装潢使用5人熬胶图案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依据商标法“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半边天”阿胶益寿口服液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商品货值较小,尚无证据证明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半边天”阿胶益寿口服液7盒(规格为20毫升×10支/盒);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柒元肆角贰分(¥87.42元);


  3.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仟零捌拾柒元肆角贰分(¥2087.42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