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判决被告因擅自以“哈根达斯”名义在全国加盟200家门店的行为赔偿原告100万元。被告在宣传推广时使用“哈根达斯”相关字样,尽管销售的哈根达斯冰淇淋为正品,但使用方式超出必要范围,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
8日,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擅自以“哈根达斯”名义在全国加盟200家门店的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已经生效,判决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100万元。
据了解,原告经授权取得“哈根达斯”系列商标的使用权和维权等权利。被告在进行宣传推广、招商加盟时使用了“国际品牌哈根达斯冰淇淋特约合作品牌”等字样。此外,被告在中国餐饮加盟网中描述该项目“加盟优势为哈根达斯以产品授权经销店(点)创新模式首次出城,拓展区域为哈根达斯专卖店不覆盖的远郊城区,合作经营方式为帮助合作伙伴获取哈根达斯产品经销店官方渠道授权书”。
原告主张,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被告辩称,店铺销售的案涉产品均有正规的进货渠道跟进货单据,已尽到审慎义务,没有实施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要销售冰淇淋、饮料及甜品,虽然销售的哈根达斯冰淇淋为正品,但涉案使用方式超出描述哈根达斯冰淇淋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具备描述识别店内其他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在相同或近似商品类别上近似使用;对其余5个核定使用类别均包含餐馆的商标,被告的行为构成相同服务类别上相同或近似使用。
综上,结合原告涉案商标的高知名度,被告的行为容易导致民众混淆误认该店铺销售的产品都与原告有关或者与原告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被告在公众号、官网、加盟网以及《受托合作手册》《品牌手册》中多处内容描述哈根达斯与其自有品牌的关系,系商业宣传中的陈述性使用行为误导民众的,应归属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