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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网店销售假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6000元
发布时间:2024-02-29 10:00:27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243

  销售者应当具有防范商标侵权的意识,此外,商标的侵权行为不以侵权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即便销售者不知道销售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开设网店门槛低、投入少,日渐成为年轻人创业的热门方式。但部分经营者尚未对知识产权加以应有的重视,往往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侵权风波,一不小心就踩了侵权的“雷”。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科技公司,在2019年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案涉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梳子、家用容器,牙刷等,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为10年。


  被告系某商贸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梳子,还在商品标题、商品详情介绍网页使用案涉注册商标。原告科技公司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销售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伪劣商品,即日常所谓的假货,严重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删除相关商品信息,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审理结果


  原告作为案涉商标的注册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该商品合法来源渠道等信息,且在网上店铺商品链接及介绍页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品专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在案件审理中,案涉商品链接和网店已下架,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商贸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