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某加油站因侵犯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法院判赔22000元。
中石化公司调查发现,长汀县某加油站在其顶棚三面、两台加油机中间的摆物台正面中部以及值班室顶部左侧靠近顶棚的明显位置均使用了侵权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石化公司经授权享有第1385942号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其自己名义起诉维权,系涉案商标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该加油站在其经营的加油站顶棚三面、两台加油机中间的摆物台正面中部以及值班室顶部左侧靠近顶棚的明显位置,使用了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的侵权标识。从远处观察,在驾驶室内的司机难以发现二者存在的细小差异,且该加油站所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亦相同,易使相关公众无法识别商品来源进而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性使用。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加油站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因在案证据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酌定,判决该加油站赔偿中石化公司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22000元。
温馨提示:在实体店招牌等处使用侵权标识,其侵权损害程度较深。本案中,作为驾驶人的消费者在驾驶过程中,极难发现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的区别,该加油站为求经营利润而随意使用与他人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冒牌加油站使用的劣质油品不仅会影响车辆的性能,危害人员的安全,同时也会造成中石化等权利公司的品牌形象受损。消费者在选择加油站时务必警惕,一定要认准品牌度较高的加油站,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落入假冒加油站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