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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使用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发布时间:2024-01-09 10:04: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222

  在商标有效使用证据的认定中,存在多种不规范使用情况。这些不规范使用情况可能导致商标持有人无法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进而影响商标的保护和维权。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比如商标持有人将商标注册信息在网站、电视、报刊等媒介上进行公布,声明侵权必究等等信息等是不能构成商标有效使用证据的。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当注册商标使用没有在公开的商业领域内使用,只是私下使用的时候,不作为商品宣传流通使用,都不能作数。


  3、仅作为赠品使用


  有些企业可能喜欢先将自己的LOGO注册商标用作公司内部宣传,仅作为赠品或者内部使用的时候,也是不能作为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当在报纸及媒体上宣传的是转让商标转让权或者是以招商广告的形式进行注册商标使用的时候,其实商标持有人并没有真正使用该注册商标,这样的广告宣传同样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有效证据。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要知道商标三年不使用并不是说连续三年都需要使用,有些商标持有人为了保留自己的商标,会象征性的进行使用,在日常并没有大规模使用,这样也是不行的。


  6、其他不规范的商标使用


  有以下的几种情况时,也属于不规范使用情况:授权给他人使用未进行商标许可备案,被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使用是不能作为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有效使用证据的;当商标持有人主体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转让时,还是以之前的方式进行商标使用,也是不能成为商标持有人的有效使用证据。


  综上所述,商标持有人应当注意规范使用商标,确保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同时,对于商标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妥善记录和管理,以备不时之需。只有通过规范的使用和记录,才能确保商标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商标的保护和维权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