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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 “傍品牌” 不可取,商标侵权赔偿12000元!
发布时间:2023-05-31 09:46: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243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商标销售产品是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防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某机械公司是商标权利人,该公司实力雄厚,是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在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在市场走访期间,发现被告某装载机配经营部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案涉商标的字样,被告的店铺招牌中也含有原告企业名称原厂配件的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容易使群众误以为被告经营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造成原告的商誉贬损及经济损失,遂起诉至防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案涉商标字号,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根据双方提交证据,认定被告已构成商标侵权,遂向被告讲解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其理解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与原告进行沟通商标侵权赔偿费用。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被告意识到自身侵权行为,于开庭前主动变更企业名称,但因商标侵权行为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场向原告赔偿损失12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近年来,随着商品品牌发展多元化,一些经营者通过攀附知名商标,以“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使用他人商标销售自己的商品牟利,这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企业的品牌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商标的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应主动避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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