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运城的商户段女士收到了一张起诉书,感到哭笑不得。她经营一家窗帘店,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博阳窗帘店”,被国内“家纺巨头”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索赔12万元。此事经曝光后,引发热议。
区区小店也能招惹到民营企业“500强”?很多人纳闷不解。并不是说,街边小店就不会侵权、侵犯他人利益就可以既往不咎,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如果段女士经营的窗帘店,的确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没有什么不妥。问题是,细看这场纠纷,“家纺巨头”的控诉并不占理。
比如,宁波博洋家纺公司认为,对方注册与博洋商标近似的个体工商户。表面上看,“博洋”与“博阳”就一字之差,读音也一样,而实际情况却是人家店名是儿子的姓名——薛博阳,谈不上“侵权恶意明显”。如果真要是故意“蹭大牌”,那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干脆连“薛”字也不要,岂不更便于浑水摸鱼?
再看店铺招牌,两者也是差距甚远。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的店铺招牌,显然更加高大上,既有中文“博洋家纺”的标识,也有英文“BEYOND” “BeyondHomeTextile”的字样,而段女士的店铺招牌图,不仅“博阳窗帘”的名称与前者不同,就设计风格来说,只是路边小店的普通模样,不能硬扣上一顶侵权大帽。
此外,“博洋家纺”控诉对方在使用与“博洋”近似的标识时,经营与原告同类产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并不合理。尽管“博洋家纺”从概念范围上讲,家纺也包括了窗帘,但段女士人在山西,据她所言,她并未以“博洋家纺”名义开展过任何业务,店里的窗帘制品并没有标注任何有关“博洋”的商标,从未假借“博洋家纺”名义做过任何一笔生意。可以说两者并未有过交集,段女士以“博阳窗帘”作为店铺名,从事窗帘制作、售卖、安装业务,这种养家糊口的工作,难以对“博洋家纺”产生实际危害,何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市场经济,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保护,应当是平等的保护,既要依法保护行业巨头的利益,也不能忽视小微企业的权益。特别是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更要精准把握商标权等权利保护的界限,使之处在一个恰如其分的平衡点上。
从近期的一些案例中,也不难看出适度保护商标权的趋势。比如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合理划定保护界限,避免对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空间的随意挤压。
回到本案,一家普通的街边小店,段女士用儿子名字开店也被控侵权,“家纺巨头”拿商标权保护当大棒,超越了应有的界限。在相关报道下面,不少网友留言认为企业的作法不够光明磊落,“以大欺小”。据报道,在从法院方面得知段女士提交的相关户口本等证据后,原告已口头提出撤诉申请。事情解决有了一个好的迹象,但仍留下了思考,企业如何合理使用手中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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