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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通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全季酒店假冒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4-20 09:24: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312

  近日,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案例共10件。案例所涉知识产权纠纷涵盖面较广。其中2起案件为商标权侵害与假冒纠纷典型案例。

  “全季商旅”是“全季酒店”吗


  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曲靖市麒麟区全季商旅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庭星空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全季酒店”的商标权人,将其作为酒店品牌在全国开设了数百家连锁酒店,该商标品牌在酒店行业内获得多项奖项,并进入“中国连锁酒店中端品牌规模20强排行榜”。


  涉案方曲靖市麒麟区全季商旅酒店(以下简称曲靖全季商旅酒店)未经汉庭星空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企业名称、酒店招牌、酒店设施用品等多处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文字内容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可通过多个旅游网站上进行酒店预定。汉庭星空公司认为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汉庭星空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曲靖全季商旅酒店成立前,汉庭星空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全国酒店行业具有较大的市场占有量和影响力。曲靖全季商旅酒店在其企业名称、酒店招牌、酒店设施用品上使用与汉庭星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汉庭星空公司涉案商标品牌商誉的主观意图,其即便在所使用的标识中加入“商旅”二字,“商旅”二字在旅馆服务行业中也无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作用,因此仍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旅酒店提供的酒店服务与汉庭星空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的行为侵犯了汉庭星空公司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对其权利造成了损害。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的主观侵权恶意、经营规模等因素,遂判决曲靖全季商旅酒店停止侵权,赔偿汉庭星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曲靖全季商旅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曲靖全季商旅酒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汉庭星空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汉庭星空公司在全国多个城市开设了数百家“全季酒店”,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全季酒店”系列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理应知晓“全季酒店”品牌,在此情况下,其仍将“全季酒店”作为企业名称及商业标识使用,明显具有攀附汉庭星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涉酒店服务行业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在云南立足旅游资源优势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国际康养旅游示范区过程当中,酒店服务行业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涉案注册商标在所属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曲靖全季商旅酒店为攀附汉庭星空公司的品牌商誉,在其企业名称和所经营的酒店招牌、酒店设施用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正确适用商标法的规定,制止曲靖全季商旅酒店“搭便车”式的商标侵权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路虎、捷豹品牌汽车配件造假


  典型案例二为胡某、刘某、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19年至2021年间,胡某在负责昆明速璐商贸有限公司路虎部经营期间,购买标有LAND ROVER路虎、JAGUAR捷豹标识的刹车盘、火花塞等汽车配件,与刘某、郑某共同进行销售。2021年7月27日,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东聚汽配城B区3栋27号昆明速璐商贸有限公司内现场查获标有LAND ROVER路虎、JAGUAR捷豹标识的刹车盘、火花塞等汽车配件共计895件。经认定,查获的895件汽车配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昆明速璐商贸有限公司电脑软件中销售记录记载,自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其中标注为“精品”汽车配件的销售记录总金额为人民币1982399元。查获未销售的895件汽车配件中,可以根据电脑软件中的销售记录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汽车配件价值人民币109500余元;未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汽车配件,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82043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刘某、郑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刹车盘、火花塞等汽车配件,已销售部分金额为1982399元,未销售部分商品价值经鉴定为391543元,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胡某作为昆明速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人,购进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积极对外销售,并安排指使刘某、郑某实施本案犯罪系本案主犯,应对全案承担刑事责任。刘某、郑某受雇参与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属从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刑法规定,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郑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本案查获并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商品予以没收并依法销毁。胡某、刘某、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所提相应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汽车零部件构成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案件。汽车系高速运输工具,在维修和更换零部件过程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被告人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种类多、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本案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适用相对较重的罚金刑,加大了对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惩罚力度,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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