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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产品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3-03-01 09:17: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245

  司法实践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人故意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产生混淆误认,以实现搭他人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便车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判定该类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认定两商标是否近似以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否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基本案情


  2013年,胜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某蜜”商标。2020年,胜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取得“某蜜 SILK MELON”商标。该公司生产的“某蜜”哈密瓜具有较高知名度。


  2021年,经胜某公司申请,公证处公证员来到济南市长清优某超市,购买了哈密瓜一个,由于水果不宜封存,故只对水果上的标签和外包装进行封存,并出具公证书。


  法院在确认封条完整的情况下,经当庭拆封,经对比封存实物为外包的商标签上“某蜜”与胜某公司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文字构成方面相同,字体上略有差别,与胜某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某蜜 SILK MELON”,在读音、含义方面相同,部分文字构成及字体有差别。


  胜某公司系“某蜜”、“某蜜 SILK M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两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对胜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标签上突出印有“某蜜”二字,与胜某公司“某蜜”商标及“某蜜SILK MELON” 商标相比较,在读音、含义、文字构成方面相同,字体上虽有差别,但整体结构相似,且使用范围为相同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为胜某公司所生产或与胜某公司具有特定联系,其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构成侵权。


  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也是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销售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在此提醒销售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同时也要注意留存进货凭证,增强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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