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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17 09:31: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473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近日,四川省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具体信息如下:


  雅安市XX珠宝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执法人员对雅安市XX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前摆放有一个宣传展板(标注字样:中国队加油!冰墩墩现货抢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查见有“冰墩墩”造型足金挂坠首饰一个(标价1000元人民币/个)。该店不能提供以上“冰墩墩”造型首饰进货票据,也不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专利许可相关材料。该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2个“冰墩墩”造型“足金挂坠”首饰,并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伍万伍仟元整)。


  三、典型意义


  “冰墩墩”是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的吉祥物,为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该店未经许可售卖“冰墩墩”造型“足金挂坠”首饰,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应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雅安市XX服装店侵害特殊标志所有权行为案


  一、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对XX服装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上方的一条红色横幅广告和门口的一幅宣传海报的内容涉嫌侵害特殊标志“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所有人的权利。此特殊标志由党徽、数字“100”“1921”“2021”和光芒线组成。当事人的两幅广告上面有数字“100”“1921”“2021”,并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由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以达到促销服装的目的。当事人未得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所有人的许可使用。从挂出上述两幅侵权广告,直到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才予以拆除,在此期间当事人服装店营业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有500元。此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二、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500.00),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三、典型意义


  中宣部发布“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标识”及其使用说明,规定“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为吸引顾客招徕生意,此案当事人擅自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标识”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雅安市XX酒业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市场监管局接到四川古蔺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辖区内商行侵犯其公司“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执法人员立即前往雅安市XX酒业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发现疑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郎酒”“贵宾郎”(规格:45°vol,100ml),执法人员立即扣押了雅安市XX酒业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郎酒”1226瓶,“贵宾郎”398瓶,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出具《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GLLJ鉴字NO 00001253),证明上述涉案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系假冒该公司“郎”牌注册商标的“小郎酒”和“贵宾郎”。


  二、处罚结果


  没收“小郎酒”1274瓶、“贵宾郎”408瓶,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三、典型意义


  “郎酒”在四川、重庆家喻户晓,知名度很高,“郎”商标是川渝第一批知识产权重点保护产品,本案有力打击了不法商家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有力震慑了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增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净化了市场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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