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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机构伪冒“微众”商标被法院判赔280万元
发布时间:2025-11-20 09:18:26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101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微众银行起诉湖北微众森态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微众众诚企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星微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优化信用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经查,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4家涉案企业,均未经微众银行同意擅用“微众”商标,其中3家企业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就明确含有“微众”字样。4家关联公司于2021年1月-2023年9月期间陆续进行注册,而微众银行早在2014年12月成立,“微众”作为其核心字号及系列商标,经多年运营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与辨识度,被告后登记及擅用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

  据悉,在经营期间,本案中4家关联企业频繁跨场景使用“微众”字号及商标,侵权行为毫无遮掩:线上将地图定位标注为“微众银行贷款服务中心”,以“微众集团”名义在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在线下办公场所内,背景墙、接待纸杯、玻璃门贴等各类物品上标记有“微众集团”文字或图案,年会背景醒目载明“微众集团”及WZ首拼组合图案标识……涉案企业将“微众集团”“湖北微众集团”作为关键词开展宣传与定位,甚至虚构与微众银行的合作关联,极易让公众误认为其贷款服务源自微众银行,使部分借款人特别是小微企业群体因相信“微众”品牌而接受高费用服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对微众银行及其旗下贷款产品的品牌声誉造成实质性侵害。

  法院审理认定,微众银行依法享有“微众”“微众银行”商标专用权,“微众”经持续使用已成为知名字号,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将“微众”用于企业名称注册及经营宣传,易致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依据判决,被告需在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立即停止涉“微众”“微众银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登报澄清与微众银行无关联,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8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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