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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属恶意违法
发布时间:2024-04-16 09:43:51 来源:互联网 作者:zz 浏览:123

  昨日上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随着法官敲响庄严的法槌,持有注册商标“半城烟火半城仙”的泉州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状告泉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侵权一案迎来了大结局——广告公司借助泉州申遗及文旅热度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并依据不当获取的权利向他人主张权利,构成权利滥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该案是泉州世界遗产公共文化资源保护第一案。

  法院介绍,广告公司先后于2021年8月28日、9月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半城烟火半城仙”的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5类和第43类。去年6月5日,广告公司发现餐饮公司在“抖音”平台上的“人间烟火小半仙(泉秀店)”店铺上传了多张带有“半城烟火半城仙”文字的宣传图片,售卖茶饮、果汁等饮料。广告公司因此认为餐饮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权,将其起诉到洛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支付维权费用等合计10多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其赔偿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


  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餐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10多万元。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告公司于2021年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正值泉州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之际,作为泉州本地企业理应知悉“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泉州城市形象的代名词所具有的广泛社会影响力,仍申请注册。广告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取得商标注册,并依据不当获取的权利向他人主张权利,构成权利滥用,在该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针对此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司马航说:“原告抢注他人商标并恶意诉讼,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涉案商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为何广告公司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判决后,记者采访了经办法官。


  该法官介绍,案件审理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向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调取“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城市形象宣传推广的相关证据。证据显示,早在2013年,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原泉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在《东南早报》和公众号“海丝泉州文旅之声”发表文章《泉州:半城烟火半城仙》。2018年,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原泉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刊印《半城烟火半城仙——寻访海上丝绸之路起点泉州》的旅游手册向公众发行。2019年,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半城烟火半城仙》的泉州城市旅游宣传片并在多平台进行播放,该宣传片单天点击量达50万人次。尔后,该局持续在公众号“海丝泉州文旅之声”发表多篇以“半城烟火半城仙”为题目的文章推荐泉州旅游,可以说,用“半城烟火半城仙”宣传泉州已经深入人心了。


  广告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开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共申请注册了97项商标,类别涉及23个种类,商标标识涉及“半城烟火半城仙”“桑莲法界”等文字或图形,其中部分商标已获准注册、部分商标被驳回、部分商标尚在等待实质审查。


  法官表示,“半城烟火半城仙”与泉州的城市特色紧密相关,是泉州多元文化的形象表达。伴随着泉州文旅产业的日益繁荣以及“半城烟火半城仙”在泉州旅游宣传中的普遍使用,该词句在社会公众中已形成极高的知晓度,成为国内外游客对泉州的标识性记忆,成为与泉州城市形象高度关联的公共文化资源。“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公共文化资源,是宣传泉州文化、展示泉州形象的名片,具有非独占性和非排他性,应属于群体共有,以方便公众自由使用和传播。广告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正值泉州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之际,作为泉州本地企业理应知悉“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泉州城市形象的代名词所具有的广泛社会影响力,仍申请注册,意图借助泉州申遗及文旅热度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涉案商标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然而其权利基础具有重大瑕疵。广告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取得商标注册,并依据不当获取的权利向他人主张权利,构成权利滥用,因此最终判决广告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