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林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庆典”“播窖”“锦绣东方”等品牌白酒,销售金额达76388元。重庆市消委会和四川省消委会联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指控王某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王某林被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假冒注册商标罪,并罚款50万元。重庆市消委会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林在《中国消费者报》公开道歉并参加消费领域公益活动。
王某林组织和委托他人生产、销售假冒的“庆典”“播窖”“锦绣东方”等品牌白酒,销往重庆、四川地区,销售金额达76388元。日前,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消委会联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将王某林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王某林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组织招募和委托他人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庆典”“播窖”“锦绣东方”等品牌白酒,销往重庆市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金额为1200元,销往四川省的假冒注册白酒金额为75188元,共76388元。
2021年4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在江津区李市镇查扣上述案涉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案涉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22年5月10日,江津区公安分局将王某林抓获,并移送至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2月23日,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民事责任方面,重庆市消委会认为王某林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还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以及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11月9日,重庆市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将王某林诉至重庆市五中法院,请求法院判处被告王某林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判处被告自刑满释放之日起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且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每次参与活动的方式和完成效果需经原告同意并确认。
随后,四川省消委会向重庆市五中法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案件诉讼,重庆市五中法院予以支持。
2024年3月25日,重庆市五中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王某林目前在监狱服刑,通过视频开庭的方式参加了案件审理。
近日,在重庆市五中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林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公开道歉信;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被告王某林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没有提出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