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已日渐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让不少投机分子觊觎,利用相似包装等“搭便车”,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商品,从而谋取不法利益。
事情经过:
近日,岳塘法院审理了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湘潭县易俗河镇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店内销售的瓶装葡萄酒外包装标识中突出使用的图文与其城楼及山图形的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该产品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为某集团生产或与其有关联。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在经查实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权利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后,组织双方对公证封存物进行了充分比对,认为被告销售的瓶装葡萄酒的外包装标识确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高度近似,容易造成混淆。
但考虑到被告系销售主体,侵权情节较轻,且经营存在困难,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和调解工作,原、被告在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后达成了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最终原告撤诉,取得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岳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据悉,岳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自设立以来,立案审理的涉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达到90%以上,且无一案件上诉。岳塘法院通过构建涉知识产权案件的多元解纷模式,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尤其经调解、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均能达成一致共识并及时履行,真正高效解决了矛盾纠纷,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法官说法: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以及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同时侵权人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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