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法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从现行商标法的73条增加到101条,整体架构从原来的8章增加到10章,修订内容之多、力度之大是空前的。笔者认为,从草案的内容来看,此次修改具有鲜明的高质量发展导向、问题导向、本土性导向和国际化导向,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健全商标法的体系结构,更加体现权利法属性。一是在立法宗旨中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而将“加强商标管理”放在较后,这意味着保护权益成为商标法的首要目标。二是明确了商标的概念,此前商标法一直未对商标概念进行明确,此次草案明确规定了商标的概念,同时借鉴物权“一物一权”原则和专利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增加禁止重复注册的规定。三是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件更为体系化和科学化。将商标注册的条件进行整合,独立成章;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进一步淡化行政色彩,所涉条款均将“认定”改为“确认”,更好体现了个案确认、被动确认和按需确认的原则。四是完善了与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国内法和国际协定的衔接和协调。
第二个特点,是严格权利取得条件,规制商标恶意注册。一是针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体系化的制度设计,进一步规制这一“顽疾”,如强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完善了禁用禁注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的情形,并将其作为驳回和异议的理由;建立了恶意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明确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引入恶意注册民事赔偿和公益诉讼制度。二是增加申请注册环节行政部门对恶意注册商标的处理职权,如规定对在受理阶段发现明显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不予受理;明确对在初步审定后发现违反禁用规定的,可以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明确对虚构、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给予处罚。三是针对商标代理行业乱象,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准入要求,强化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义务,健全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职责义务,进一步明确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增加对相应主体的限制性要求。
第三个特点,是优化商标授权和确权程序,更加便利当事人。一是提升商标审查质效和争议化解效率,将异议申请的期限缩短为2个月;取消商标异议后的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直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降低当事人获权、维权成本。二是促进程序间协调,避免程序空转和行政资源浪费,如完善同日申请程序,仅对不能辨别申请时间先后的才进一步考察使用在先情况;规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未缴纳费用的,该商标注册申请视为未提交;增加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三是适应数字时代的需要,明确电子化的导向,明确完善电子申请、电子送达、电子注册证等相关规则,提升商标业务办理的电子化和便利化程度。
第四个特点,是突出商标使用导向,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一是从章节构成上,新增“促进商标使用、服务与商标品牌建设”一章,并将“商标使用的管理”改为“商标使用与管理”,突出了鲜明的使用导向,使商标保护、运用、管理、服务的链条更加全面。二是完善商标使用概念,突出使用的基础地位,明确在申请阶段增加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承诺的要求,新增对服务商标和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行为的规定,建立商标注册后每5年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说明不真实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三是完善撤销制度,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在原有“撤三”制度的基础上增加3种不当使用行为的撤销情形,增加善意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称、地址和指示性使用等正当使用情形。
第五个特点,是完善商标权保护范围,健全保护机制。一是完善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将通过电子商务活动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纳入侵权类型。二是健全商标专用权保护机制,增加行政裁决、司法确认、仲裁等规定,构建了商标侵权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明确查处商标侵权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双向移送机制,优化行刑衔接程序;完善查处商标违法的执法措施。三是提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强度,优化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明确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合理开支;引入商标侵权公益诉讼,打击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商标侵权行为。四是优化驰名商标保护,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等同于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概言之,草案以权利取得、确认、保护为主线,体现了比较鲜明的权利法属性和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当然,草案还有一些不足和局限,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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